專利駁回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一、專利駁回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可以,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複審決定生效。專利申請人向法院起訴的,根據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專利複審程序啟動的主體是專利申請人,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資格提起復審請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啟動複審程序。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二、專利複審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初步審查後,認為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另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實質審查後,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
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説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通知書作出答覆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如果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序終止。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針對於專利複審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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