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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駁回複審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1.87W

一、專利駁回複審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駁回複審的規定是什麼?

(一)在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複審請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後複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則允許恢復,且複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三)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前複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上述兩請求合併處理;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的,複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複審請求不予受理。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時,發現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經過陳述意見、修改或兩次補正後仍然沒有消除缺陷,而做出的駁回決定,可申請複審。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時,經過陳述意見、修改後仍然沒有消除缺陷,而做出的駁回決定,可申請複審。

二、駁回複審的流程

1、當專利複審委員會收到複審請求書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認為該請求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將向請求人發出"複審請求受理通知書"。對於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則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請求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

2、經形式審查合格後,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3、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4、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我國的專利申請的複審程序是指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專利申請人不服專利局駁回其專利申請而提出的複審請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定程序。專利申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因此遇到申請駁回的時候不要慌張。這個時候可以提起駁回複審申請,保護自己的專利的合法權益。

標籤:駁回 複審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