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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作品軟件著作權歸屬原則是什麼

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資格的人該條規定: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委託開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規定如下:

委託作品軟件著作權歸屬原則是什麼

1、屬於軟件開發者,即屬於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並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2、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

4、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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