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誰?
一、職務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誰?
職務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單位,也就是委託人,因為這一類作品通常情況下都是單位説交付由具體的職工來進行一個完成的,即使是職工個人完成,它也是利用了單位所提供的一種便利,或者是接受委託。
一般職務作品,是單位職工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創作的文學、藝術類作品。工作任務,是指單位職工在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內,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作品完成2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二、職務作品如何認定
1、我國《著作權法》將職務作品界定為,“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而產生的作品”。由於“工作任務”的規定顯得太籠統而容易產生歧義,這造成了人們對職務作品的理解不一致。正因為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此予以彌補,即規定,著作權法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2、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這一法律特徵,應包括兩層含義:首先,職責範圍必須要由勞動合同,或相關規章直接確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創作的作品要與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業務直接相關。
在對職務作品的認定中,“職責範圍”應予以嚴格界定,否則,會把眾多的個人作品劃歸到職務作品中,這不僅打擊創作者的積極性,而且還是社會利益不公正分配的體現。在判斷職務作品的過程中,下面幾種因素值得高度重視:
(1)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創作。作品的創作不同於產品的生產(製造產品時,製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時間屆滿後便離開崗位,無論工作任務完成與否),作品的創作過程是個連續的心理過程和不斷寫作過程。有時的情況是,在工作時間內只是作出了創作作品的初步設想,在工作時間外仍是欲罷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觀形式實現了構思,並對作品進一步提煉、加工。這樣,我們就很難認定一部作品的構思與創作是否屬“工作時間”之內,所以,用工作時間不能(也不可能)作為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的標準。
(2)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其實,很多作品特別是社科類的作品幾乎不需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它們是職務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而創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職務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是委託作品或其他類型的作品。所以,我們不能以物質技術條件來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
綜上所述,職務作品的第二個法律特徵: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作者只有在勞動合同(或者在工作單位的職責規章、長期工作規劃或該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執行的其他規定)中指明的該作者的職責範圍內創作的作品才是職務作品。我們絕不能夠把超出此範圍的一些作品也劃到職務作品中去。否則不利於保護作者的著作權益,也會嚴重地削弱作者的創作積極性。
在實際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植物類型的作品,它的關注程度是非常高的,主要還是因為植物類型作品它涉及到兩個不同的人員,也就是委託人用人單位和具體的創作人勞動者這個方面,但是不管怎麼樣來説,勞動者都可以獲得一定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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