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抗辯理由是什麼
著作權的抗辯理由:著作權侵權抗辯事由有合理使用這一項,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形。比如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
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作者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單位是可以擁有著作權的,也可以作為作品的作者。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
-
怎樣算侵犯著作權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
-
侵犯他人著作權會被怎麼處罰
侵犯他人著作權處罰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
音樂不用於商業用途侵犯版權嗎
音樂版權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網絡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非商業性的使用基本不會侵犯版權,但要嚴格區分是否存在贏利情況。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