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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通知書與離職證明的區別有哪些?

一、辭退通知書與離職證明的區別有哪些

辭退通知書與離職證明的區別有哪些?

辭退通知書與離職證明的區別有: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二、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通知書與離職證明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辭退通知書屬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主動與勞動者解除的情況,用人單位還應當視情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賠償,而離職證明則可以是勞動者因為自身或者其它外在因素導致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務工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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