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中見證人證明與公證的區別有哪些?
實務中,為了增加遺囑的效力,不少當事人都會選擇在擬定遺囑後加上見證或者公證的程序。那麼,對於見證人證明與公證的效力與費用的區別及二者如何選擇您又瞭解多少呢?接下來,就和本站小編一起進行閲讀吧。
一、公證與見證人證明的區別
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其中最常見的是公證遺囑和見證人見證遺囑,見證人見證遺囑屬於代書遺囑的一種。
1、效力
就效力來講,如果遺囑人既立有公證遺囑,也立有見證人見證遺囑並且兩者內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但是如果沒有立過公證遺囑,則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2、質量
就服務質量來講,見證人見證遺囑的服務一般優於公證遺囑服務公證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遺囑去公證處,公證處沒有起草遺囑的業務和功能。見證人見證則無需事先寫好遺囑,見證人可以憑其專業和經驗幫當事人起草遺囑,能有效避免歧義和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並提供遺囑、繼承等方面法律諮詢,幫助當事人充分了解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
3、費用
就費用來講,見證人見證遺囑的收費一般高於公證遺囑的收費,這主要是由見證人事務所見證人服務質量,法律專業化服務高於公證服務質量決定的。就延伸服務來講,公證遺囑的服務比較單一,見證人見證遺囑的延伸服務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點,比如遺產的籌劃、遺囑的執行等。就遺囑的撤銷或者修改來講,公證遺囑只能採取單一公證的形式撤銷,而見證人見證遺囑可以採取任何一種遺囑形式。也就是説,見證人見證遺囑更方便遺囑人的反悔。客户可根據自己的意願有隨時進行修改和終止保存、索回資料權利。
4、後續義務
見證人見證後,見證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在繼承發生的時候公開遺囑,按遺囑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額或數額,將遺產交付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證遺囑則無此服務。另外,見證人還可以遺囑、遺贈管理服務 根據當事人的委託,對當事人所立的遺囑、遺贈文書代為進行保管、保存,包括對其個人財產、存款資料、債權債務文書、合同文書、公司股權資料、親屬關係、人身關係資料、委託人dna活體樣本等進行保存、保管。 為確保遺囑文件的安全保密,上述業務的開展采取遺囑檔案籤封並與銀行保管箱業務的銜接,實行本所和客户雙授權啟鎖制度(國家司法機關裁定調取除外)。
二、見證人見證和公證的選擇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一種非訴訟活動。通過公證行為形成的公證文書成為特殊的書證,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甚至在債權明確的特定情況下,還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見證人見證是指見證人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申請,指派具有見證人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有見證人執業證書的見證人, 以見證人事務所和見證見證人的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見證人非訴訟業務活動。
1、法律屬性
法律屬性上看,在我國見證人見證仍屬於“私證”,在訴訟中須依法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不同於公證的證明力,公證書一般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從制度上看,我國公證業務有着18年的立法實踐,而見證人見證在我國只有個別幾個地區有地方性部門規章加以規範,最近新修訂的《見證人法》中,對於見證人見證業務更是隻字不提。從具體範圍上看,我國對於相關重要經濟生活比較緊密的一些事項必須進行公證,但是公證業務和見證業務還是有重合區域,就是在這個重合區域,做出選擇,是公證好還是見證人見證好? 相比公證,我國的見證人見證業務存在着制度上的缺憾,而就是這個缺憾,卻成了見證人見證業務的一個優勢,見證人見證無法可依,從而就不受法定程序束縛。
2、目的
見證人見證的兩個目的: 一、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 二、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合法性。 從法律屬性上看,在我國見證人見證仍屬於“私證”,依法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不同於公證的證明力,公證書一般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見證人見證應是形式審查,見證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見證人見證應首先嚴格審查核實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見證見證人在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的主體身份進行調查和認證時,應主動去查明當事人的真實身份,僅以當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為認定主體資格的依據遠遠不夠,還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實身份,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資格、代理權限;當事人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對企業來説,應當調查企業的工商登記、税務登記、外貿許可、特許經營、產品標準、專利商標等等,對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還應當到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2)見證人見證還應勤勉盡責、嚴格審查核實見證事項的真實性; 從見證人見證的目的看,見證不僅僅是對行為的見證,如,見證人只對合同簽字及蓋章行為的真實性做見證,並不對雙方合同的內容做見證,這樣,見證人做為法律服務職業的專有屬性就不能得到體現,見證人見證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法律意義!見證人見證之所以不同於普通公民的作證,主要體現在見證見證人負有對見證事項合法性審查的義務。
(3)見證人見證的法律文書既要符合法定的實質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進行合同見證要查明當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確定意思表示要真實、明確,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誤解的情形。
(4)見證人見證應堅持迴避原則,不宜以見證人執業身份為自己的親友作見證;
(5)見證人見證應堅持自願、公平、直接和客觀的原則;
(6)見證人對法定的強制公證事項不得見證;
(7)見證人見證業務程序要完備,見證書內容要符合要求。 見證人見證業務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上海市律協業務研究與職業培訓委員會討論
綜上所述,見證人證明的方式不管是在費用上還是在後期服務上都是優於公證的。小編認為,對您來説如果選擇見證人證明的方式不僅避免了公證的繁瑣程序,還能達到和公證一樣的法律效果,是一個十分明智的選擇。當然,若是出於保險起見,在不考慮費用的情況下,您兩種方式一起選擇,也是完全可以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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