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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政策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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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政策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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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那麼,大家對浙江農村宅基地買賣的相關政策瞭解多少呢?浙江農村宅基地買賣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今天,法律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解讀相關政策和法律知識,下面,一起跟着小編學習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浙江農村宅基地

一、目標要求

堅持破解農民建房難工作與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優化城鄉空間佈局相銜接,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要求,深化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改革,積極構建農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與耕地保護、集約用地、違法用地制約相掛鈎的獎懲機制,強化農民建房用地規劃計劃保障和監督。力爭通過3—5年時間,全省農村無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問題得到基本解決,農民合法居住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認真編制農民建房實施方案。各地要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主體,開展農村宅基地利用情況專項調查,全面摸清農民建房特別是無房户、危房户的現狀和實際需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積要求,在尊重農民意願基礎上,每年制訂農民建房實施方案,明確建房名單、規劃選址、用地規模、時序安排以及規劃實施保障措施。農民建房實施方案提交全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並公示無異議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送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彙總。(二)合理確定農民建房用地規劃佈局。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以鄉鎮為單位科學設置農村居民點,引導農民按規劃要求集中建房,為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創造條件。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要納入城市建設,結合“三改一拆”和城鎮低效土地再開發利用,實施城市社區化改造,引導和鼓勵公寓式安置;對城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民建房要納入新農村建設,與美麗鄉村建設和農房改造工作有機結合,充分利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平台,引導農民建房向中心鎮、中心村集聚。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緩坡等非耕地資源,探索“坡地村鎮”土地利用方式,推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三)切實簡化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程序。農民建房申請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設用地的,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會審、公示後,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農民建房申請使用土地涉及佔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由縣(市、區)政府單獨組件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其中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安排農民建房的,按照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模式組件報批。宅基地供地審批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基層國土資源所負責辦理,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農民建房竣工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用地批准文件及驗收資料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四)切實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監管。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國土資源所和村級組織要建立和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審批“四公開”制度,做到審批程序公開、申請條件公開、建房名單公開、審批結果公開;嚴格落實農民建房“四到場”制度,做到建築放樣到場、基槽驗線到場、施工過程到場、竣工驗收到場,有關責任人員須到場簽字;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依法查處宅基地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農民建房與違法用地查處相掛鈎的獎懲機制,對新發生違法用地且未按規定時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受理農民建房用地申請。

三、政策支持

1、優化農民建房用地規劃空間。對農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規劃用途調整的,以及確需調整村(鎮)規劃的,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規劃局部調整。農民建房地塊確需安排在限制建設區的,允許使用本縣(市、區)、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指標進行安排,將建房地塊納入允許建設區;建房地塊位於有條件建設區的,可使用規劃預留指標,或在本鄉鎮(街道)範圍內的允許建設區等面積置換,進行規劃修改;允許建設區範圍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體土地的零星農民建房用地,使用規劃預留指標,在建設用地報批時,同步上報備案規劃修改內容,實行台賬管理,在年度規劃數據庫執行更新時予以落實。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期評估,縣級規劃空間確實已用完的,可即啟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並完成規劃修編的法定確認工作。優先調整安排農民建房所需的規劃空間,一般不得低於當地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10%。

2、實行農民建房用地指標專項管理。農民建房用地指標實行“省管總量、計劃單列、專項管理”,由省國土資源廳單列下達給各設區市,由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專項管理,根據農民建房實施情況予以核銷。各地要優先安排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將異地搬遷農民建房納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程;對實施舊村改造涉及農民住房新建擴建的,可配套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同時,統籌用好地質災害搬遷、下山脱貧異地搬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搬遷等新增建設用地專項指標,對縣(市、區)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的專項指標,可在全市範圍內進行調劑;對各市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的專項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在全省範圍內進行調劑。

3、改革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按照“農户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縣管轉用”的模式,改革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優化宅基地審批管理流程,保障農民建房及時落地。農民建房單獨組件涉及農用地轉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省政府審批權限,省政府以委託方式下放給縣(市、區)政府。農民建房供地的審批權限由縣(市、區)政府以委託方式下放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民建房用地審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驗收後,再報備宅基地用地信息。對歷史遺留未經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和政策處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對未拆除舊房歸還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予核發。

4、加強對農民建房的財政支持。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現有“千村示範、萬村整治”、下山脱貧、地質災害避險、農房改造等財政專項資金的整合,視財力可能逐步提高農村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省級資金補助標準。探索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節餘指標市場化配置機制,所獲收益全額用於農房改造建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建房涉及耕地佔補平衡及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街道)統籌落實。鼓勵有條件地方免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證書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授權縣(市、區)政府負責在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前徵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區,在國土資源部批准下達的本市縣掛鈎週轉指標規模內,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

5、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與退出機制。在堅持“一户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探索級差排基、選位等宅基地有償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機制。積極探索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以農民自願為前提,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通過有償轉讓、有償調劑、有償收回等方式,引導宅基地有序規範退出。宅基地有償使用所得收益全部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民主協商、民主自治方式決定資金用途。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農民建房工作負總責,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和管理,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職,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地要將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新農村建設和耕地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節約集約用地共同責任機制和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合力推進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破解農民建房難工作。

2、強化民主管理,夯實基層基礎。各地要引導廣大農村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農民建房村級協商議事機制和村規民約,增強村民自治組織管理農民建房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管理等過程中,引導和鼓勵農户全程參與、全程監督,切實保障農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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