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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有哪些內容

宅基地1.99W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有哪些內容?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更應該關注農村宅基地的房子的買賣有什麼注意事項和要求這方面的法律知識,以便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本站小編會為大家講解一下關於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這個問題的相關的法律知識。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

1、對於轉讓給外村居民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1、我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國家規定,都難以找出禁止轉讓的規定,所以認定此類合同無效無法律依據;

2、允許農民範圍內的流轉從本質上説並未違反宅基地使用權保障功能,同時也可以通過流轉使閒置的宅基地得以充分利用,解決資源配置不合理的難題;

3、允許農民範圍內的流轉沒有違反“房地不可分”的原則,集體土地使用權從廣義而言屬於農民所有,僅在農民之間的轉讓並沒有導致建築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分離結果,因此應當為有效,如果説這樣的流轉違反了宅基地使用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身份性,那麼通過繼受取得的方式獲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只要將户口遷入所購農房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便可以清除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轉的障礙。

2、對於轉讓給城鎮居民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以社會功能的視角分析。農村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使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不能實現,解放後我國實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城鄉二元結構,對於城鎮居民政府採取將公房以象徵性的租金標準提供給城鎮居民以及單位修建宿舍分配給職工居住的方式來保障城鎮人口居住權的實現,在農村,國家則通過土地改革將沒收的房屋無償分配給無房農民或者無償提供宅基地供其建房的方式從而保障農民的居住權,因此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流向城鎮居民,將破壞國家現存的保障體制。

(2)以法律文意的視角分析。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條例等並未對宅基地上農村私有房屋的轉讓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最早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的是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頒佈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對於上述法律條文的理解,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用益物權編內,故應屬於民事基本制度,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中規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謂“國家有關規定”應解釋為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現行的國家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頒佈的《通知》)不能作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淵源,因此在無法律相反規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權可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之規定,通過體系解釋的方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收益的權能,故能得出宅基地可以自由流轉,包括可以轉讓給城鎮居民的結論。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對《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中“國家有關規定”的理解。宅基地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屬於基本經濟制度的觀點,筆者予以認同,雖然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基本經濟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基於我國的國情,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除是基本經濟制度以外還涉及審批、登記等程序,因此其不僅是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同時也涉及行政管理事宜,故僅以法律加以規制不符合我國國情,此外以文意解釋的方法對第一百五十三條作理解,將“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以並列的方式列明,也可推斷該條中的國家有關規定不僅僅是指國家法律規定,也包括國家行政法規和國家行政規章,例如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上述規定均應屬“國家有關規定”的範疇。

綜上,雖然此前有觀點認為由於法律位階較低,國務院頒佈的該禁止性規定因屬於部門規章而不可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但自《物權法》實施以後,以該規定認定售予城鎮居民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便可名正言順了。不過因規章制度也無溯及力,故應將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佈禁止性規定的時間作為臨界點,即1999年之前將農村房屋轉讓給城市居民的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1999年之後的則為無效合同。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農村宅基地是否能夠買賣一直以來是困擾很多人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通過介紹轉賣給外村村民和城鎮居民兩種情況來介紹相關的知識,其實,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可以流向城鎮居民的,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