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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變相搞開發

宅基地2.11W
宅基地變相搞開發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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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搞養殖合法嗎

養殖場原本無需取得建設規劃許可,無規劃許可手續的養殖場不屬於違法建設。
國土資發〔2010〕155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二條的有關規定: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温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