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宅基地轉讓後還可以再申請宅基地嗎
一、農村土地宅基地轉讓後還可以再申請宅基地嗎?
宅基地轉讓後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户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户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户條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併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二、宅基地的監督管理有哪些規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二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佔用土地或者超過批准的面積多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築材料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還土地使用權,逾期仍不交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阻撓、干涉、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宅基地的法律性質比較特殊,在法律層面上,宅基地從始至終都是集體財產,村民只有使用權而已,現在農村對於宅基地的審批是非常嚴格的,想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村委會還要報鄉鎮政府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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