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簽訂房租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當夫妻雙方當中,在進行轉賣房產的時候,只有夫妻當中的一方當事人在房租買賣合同上面簽字,這個時候判斷該房屋買賣合同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從房子的歸屬問題上面來進行分析,也就是所房產證上面,登記的是誰的名字。
房屋這種不動產,如果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只有夫妻當中的一方當是人進行簽字,作為購買房屋的本人,是可以對房屋的產權登記證核實的,也就是簽字的本人,是不是有權利授權該房產的買賣行為。如果房產證上面,登記的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最好由夫妻雙方一起簽字確認。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如果夫妻當中簽字的當事人,沒有經過複議另外一個當事人的授權,私自處置了雙方的房產,之分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待另外一個當事人進行追認的,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經過另外一個當事人進行追認的時候,該房屋買賣合同才會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房產的產權登記裏面,只寫了夫妻當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並且房屋的買賣合同簽字,也是由當事人本人來進行簽字的話,這個時候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麼房屋的買賣合同需要進行公證處理嗎?在我國的法律裏面,規定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應該是以書面的形式來表現出來,也就是説只要雙方的意見統一,表達的意見是不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的,也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的,這種房屋的買賣合同就是合法的。對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公證處理,是指一些房屋的買賣合同,在法律裏面必須經過公證處理,才是有效的。那麼關於不需要進行公證處理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進過公證機關的處理之後,合同本身會更加具有很強的證據力了,可以理解成公證對證據本身起到了一個加強的作用,但證據本身的法律效力,並不是由公證而賦予的。所以房屋買賣的合同,其本身的法律效力,是根據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來決定的。如果涉及到民事案件,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環節來進行處理的時候,經過公證處理的房屋買賣合同,會被法院認定為證據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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