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一定要蓋章嗎,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房屋買賣合同一定要蓋章嗎?房屋買賣合同生效以什麼為準?相信很多人並不知曉這樣的法律問題,甚至很多人會誤認為蓋章的效力遠遠大於簽字,《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本站將在本文中將向您解答該項疑問。
一、房屋買賣合同一定要蓋章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生效時間或條件的,則合同應該在雙方當事人均簽字或蓋章之時即生效,而不是簽字並蓋章後才生效。當然,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以當事人簽字並蓋章為生效條件的,則從其約定。
二、合同效力問題
《合同法》的具體條文規定: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以上就是房屋買賣合同一定要蓋章嗎這個問題的解答,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站小編提醒大家,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除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情況外,只要買賣雙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換而言之,依法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簽字或蓋章之時即生效,而非一定要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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