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出租?
一、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出租
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一)、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此外,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二)、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三)、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五)、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國有農場土地被政府收回,該如何補償
眾所周知,我國絕大多數耕地為集體土地,但由於歷史原因和農墾區等特殊情況,也是存在相當數目的國有農場的。目前,我國就政府收回國有農場土地該如何補償並沒有出台專項規定,這是我國立法上的缺陷,正是由於此,導致了在實踐中出現諸多爭議和糾紛。
目前,我國國有農場經營方式大致分為三種:
(1)農場自己經營,員工為職工,統一由農場發工資;
(2)村民個人承包,農場與個人簽訂承包合同;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經營,由村民與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
政府收回國有農場土地該如何補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明確需要佔有國有農場土地搞建設的,應該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補償和安置。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規定:規範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行為。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應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參照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計算,並安排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
綜上可知,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但必須簽訂正規的租賃合同,保障土地的使用期限和規範,土地所有權通常情況是歸國家所有的,普通公民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權,但不一定有精力去是使用土地,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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