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否可以返還?
一、已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否可以返還?
已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可以返還,如果沒有簽訂相關的合同可以返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又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或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二、土地價款的具體範圍包括什麼?
1、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
2、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3、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4、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5、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後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徵地管理費),一併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現代產權經濟學認為,產權由權能和利益兩部分構成。土地所有權、土地市場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三項權能構成我國土地產權的具體內容,這“三權”的分離組合形成了不同的土地產權結構,而不同的土地產權結構又會形成相應的土地利益分配格局。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的特點是,一方面土地所有權高度集中而缺乏明確的人格化代表,導致農業資源無序配置;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權分屬於不同的利益主體,權責利不對稱,加深了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虛化。土地產權理論為出讓金的存在提供了理論依據,用地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必須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產權理論要求出讓金必須是土地市場價格,以體現和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並符合市場供求規律,充分體現和保障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益,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因此,土地產權理論是土地經濟學的基礎理論,出讓金產生的實質是土地產權交易的結果。
現在關於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這種使用權在進行轉讓完畢之後一般都是有償合同,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要關於這個問題做出一定的約定,可能有一些最終是沒有協商成功,但是卻已經交納相關的出讓金。此時可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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