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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資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方式進行工廠投資,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可以作為出資方式進行工廠投資。
其中農村建設用地是指農村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農民住宅及其林盤院落等宅基地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等。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該條款實際上已經承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以入股、聯營等方式進行流轉。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顯然,該條款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移。

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