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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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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根據《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第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希望對您提出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