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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證據收集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證據收集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證據收集的相關規定

1  、證據收集的主體

執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證據必須由司法人員和當事人依據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

2  、證據收集的要求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其收集的要求如下:

(1)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

因為證據的收集和提供不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證據本身既是一項權利,更是一項責任。如果未按法律規定任意擴大收集和提供證據的主體,必將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隱私權等人權造成極大傷害。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我國,收集證據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工作。我國三大訴訟法都對收集證據的主體及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證據的合法性。

(2)證據收集的方法必須具有合法性

我國三大訴訟法對收集證據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甚至還就收集證據的具體行為規定了方式、方法等。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3  、民事訴訟法證據分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

4  、無需舉證證明的事項

無需當事人舉證的事項大體分為六種,分別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

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第一、三、四、五、六個事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收集問題的介紹,在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尤為重要,解決好民事證據收集的問題,在民事訴訟審判中就會比較容易。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收集民事訴訟所需的證據,是正確處理民事案件的必經階段和基本前提。同時對於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