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款要如何繼承
拆遷補償是在徵地過程中對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後對該房屋合法拆除並給予房屋產權所有人一定補償。那麼針對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繼承問題,我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本文就以具體案例對拆遷補償款繼承問題作了分析,僅作參考。
【案情】
某村的A與B為夫妻關係,兩人生下一子一女,C和D。1991年係爭房屋辦理了房產證,該證登記户主為A,宅基地使用權證審批表中還寫有B、C及D的名字。2009年,A去世,留下遺囑將係爭房屋由B和D繼承。同年,係爭房屋因修建道路動遷,D出嫁,未參與動遷事宜,全部款項由B和C佔有,D主張權益時遭到拒絕。因此D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分割並繼承係爭房屋的動遷補償款。
【律師分析】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宅基地審核表中登記的權利人為宅基地使用權人。
關於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死亡的,拆遷補償款可按繼承關係處理。係爭房屋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係爭房屋的審批表表明户主為A,其他宅基地使用權人為B、C及D,故係爭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應當為A、B、C和D,也即A、B、C和D對係爭房屋享有所有權。分割時,應根據權利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財產來源、居住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由於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户計算。當一户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户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係爭宅基地使用權證上核定的人員為A、B、C和D,係爭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A、B、C和D共有,故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應屬於4人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十條第一款: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條第一款: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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