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離婚會遺棄罪
離婚在現代社會比較常見,雖説這不是特別好的現象,但其實這種做法並不算是錯誤,因為離婚的大多數時候都是因為感情已經不再,這時候離婚還可以在找到屬於自己的愛情,也算是人們追求愛情的自由。但有的時候離婚可能會涉及到遺棄罪,
那怎樣的離婚會遺棄罪的行為呢?
如何以遺棄罪起訴離婚
如果對方當事人有遺棄行為的,自己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需要遞交起訴狀,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什麼是遺棄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拒絕扶養”從客觀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現為不作為的犯罪行為方式。法律要求行為人不為一定行為,而行為人竟為之,則構成作為犯;反之,如果法律要求行為人應為一定行為,而行為人竟不為,則構成不作為犯。在我國刑法中,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而遺棄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它包含有幾層意思:第一,行為人必須負有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來自一定的法律規定和法律事實。第二,行為人必須具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這是於不作為犯是犯罪的前提而提出的必然結論。如果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法律當然不能強制要求其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第三,行為人未履行法定義務,即行為人在負有特定法律義務的前提條件下,法律要求他履行,他卻未履行。
很顯然,遺棄罪是刑法中明文規定了其構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純正不作為犯罪。從理論上講,純正不作為犯是以要求履行一定義務或執行一定命令作為其構成內容的,只要行為人不為此義務或不執行此命令便構成該犯罪,並不以必須發生一定的危害結果為必要。但遺棄罪中明文規定“情節惡劣”,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精神失常、重傷、死亡的;被害人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遺棄動機極其卑鄙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等等。
離婚其實從某種意義上來説也是對他人的負責,因為沒有感情的婚姻雙方都不會過的幸福,但現階段也有很多離婚是涉及到遺棄罪問題的,怎樣的離婚會遺棄罪相信大家也已經知道。在我們的婚姻道路上,在我們的生活中,絕對不能因為對方出現生理問題而因為怕累怕麻煩而拋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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