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費的繼承
一、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費的繼承
農村宅基地房屋權利由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組成,其拆遷權益亦由地上物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組成。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權利性質等方面均存在差異。
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即所有權人對宅基地上所附着房屋所享有的權利,在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屬時,應綜合考慮土改證、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員,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擴建等情況。農村宅基地房屋動遷後,地上物的補償應在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裝潢等予以綜合評估後確定,司法實踐中,被拆遷房屋評估總價往往為數萬元至二十餘萬元不等。該地上物的補償應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係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户為單位無償提供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具有身份屬性的一項權利,當一户人口因死亡、户口遷出宅基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等原因而出現減少時,宅基地應由一户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換言之,申請建房人因死亡等原因而不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即喪失宅基地使用權,故該項權利不發生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及安置房面積的購買權應由該户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
二、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中的若干問題
1、宅基地拆遷需要單獨補償,《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2、徵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
相對於城市房屋,農村宅基地房屋由於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籠統,加之農村村民自治的原因,宅基地和房屋的權屬確定,不僅僅是不同區縣的差別很大,就是同一縣區,甚至同一鄉鎮之間的實際操作,也是千差萬別的,難以統一。修正案草案規定,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以上就是關於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費中的若干問題以及關於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費的繼承問題。農村宅基地房屋由於不僅包含房屋所有權,還涵蓋了使用權。補償款主要是針對房屋所有權而言,因此是可以繼承的,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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