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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安置程序是什麼,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規定是什麼

一、徵地拆遷安置程序

徵地拆遷安置程序是什麼?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規定是什麼?

1、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徵地時不予補償。

2、縣級以上建設用地管理部門(一般為國土局)應當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徵地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徵地批准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徵地批准事項應當網上公告。

4、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徵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徵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含徵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標準),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提出申請聽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5、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或委託有關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協商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單獨選址項目和分批次項目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額支付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也不得使用土地。

6、徵地中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實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徵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需要估價的,也應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進行。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一般規定

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確認的違章建築外,應以實際面積為準。

特別情況的處理:

1、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准文件內容補償,也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違法並應無償拆除的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補償。

4、同一拆遷範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徵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如當地規定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的,從其規定。

徵地中拆遷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規定

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一般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佈。

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現行規定拆遷人,對未轉為城鎮户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補償:

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以上是那麼徵地拆遷安置程序是什麼樣子的呢?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一般規定、特別情況的處理:徵地中拆遷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規定是什麼呢?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徵地拆遷安置程序也是不同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在政府徵地的過程中,人民要積極配合政府工作。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