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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選擇拆遷安置房屋才不會後悔?

一、怎樣選擇拆遷安置房屋才不會後悔?

怎樣選擇拆遷安置房屋才不會後悔?

1、明確房屋的具體情況

實踐中,很多地方都奉行“先拆後建”,在大規模拆遷中,並沒有妥善的安置計劃,使得被拆遷人的安置房約定並不明確,嚴重降低了被拆遷人的生活居住水平。

如果選擇產權置換的方式,協議應該寫明所調換房屋的價款、坐落、朝向、結構、用途、面積、層次、交付日期等,如果審完協議發現對安置房的約定不夠明確,交付日期不夠具體,不要輕易籤協議,及時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以免出現久久不能回遷的情況。

2、質量要有保證

建設拆遷安置房,實踐中不乏“豆腐渣工程”,房屋質量無法保證,有的在入住之前發現有裂縫,有的是入住一段時間之後出現漏水情況,使業主既委屈又氣憤。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項目須通過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消防、建設、國土、規劃、

3、及時辦理房產證

即便交了房,很多地方一直拖着不給辦理權屬證件,或者明確告知是小產權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使得被拆遷户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交易受到限制,住着也不踏實。因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户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通過正規拆遷程序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只是相對要經過更長的時間。

如果安置補償協議中對辦證事項有約定,就可以按照約定履行,如果對辦證事項無約定,如何辦理房產證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如果安置房未按照法定程序建造審批,未經竣工驗收,會存在房產證無法辦理的情形,因此,安置房的選擇應慎之又慎。

4、違反約定不交房要承擔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中曾出現過拆遷方違約導致拆遷户長達7年不能回遷的情況,説好的安置房,遙遙無期,區區週轉費無法彌補被拆遷人的損失。針對這種情況:

首先,在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要重視違約責任,並且要明確約定在協議裏,如果拆遷人不能履行協議,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其次,如果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且協議中明確約定交付日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其履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因此,協議的履行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在拆遷方未按照協議履行、無履行能力的時候,及時啟動法律程序挽回損失。

二、強制拆遷法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安置房產的拆遷補償標準的認定上,必須對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當事人在選擇安置房時也應當如此,只要在合法的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才不會出現其它問題,如果發現安置房的相關情況存在問題的,必須要要求進行處理後才可以接受。

標籤:房屋 拆遷 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