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徵收

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規定

為加強對天津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金額為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乘以房屋建築面積加上安置補貼金額,補貼金額由區縣政府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類型、用途等因素確定,修訂後,補償金額將按照評估時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規定


實施拆遷要有許可證


規定要求,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才能實施拆遷。拆遷人要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拆遷範圍內不得擴建房屋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拆遷範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範圍內進行以下活動: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係;4、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登記。


拆遷雙方要訂協議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不得與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相牴觸。


協議內容包括:1、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2、補償安置方式;3、貨幣補償金額;4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的地點、面積、樓層、價格和需要結清的差價等內容;5、搬遷期限;6、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7、違約責任;8、爭議解決的方式;9、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拆遷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受理裁決申請、申請強拆前要聽證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佈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裁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户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要舉行聽證。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完成搬遷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政府,經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由區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舉行聽證。


貨幣補償款由市場價格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