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暫行規定
呼和浩特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行為,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實施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工作。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估價時點的市場價值。不包括拆遷附屬設施、臨時建築、違章建築的補償金額和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
房屋拆遷評估價包括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建築物補償價。房屋區位補償價,指在某一特定區域內,房屋相對於所在地段、拆遷地塊的優劣程度以原房建築面積確定的補償價。由市政府按年度公佈本市規劃控制區內被拆遷房屋的區位補償價。地上建築物補償價,指委託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根據房屋的用途、面積、樓層、朝向、容積率等因素確定出的評估價格。
第五條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應當具有二級以上資格等級,並向市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範圍內,只能委託1家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不得再向其它評估機構轉讓受託的評估業務。
第七條房屋拆遷當事人委託進行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應當向所委託的評估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評估委託書;
(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批准文件;
(三)被拆遷房屋的建築結構、面積、用途等情況一覽表:
(四)其它有關資料。
委託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造成評估失實的,委託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委託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提供評估所需資料,並協助評估機構開展現場勘查等工作。
第九條評估人員和評估機構對委託人提供的情況和資料應當保守業務祕密。
第十條評估人員和評估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有可比實例的房地產,用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無可比實例的房地產,用成本法或其他辦法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時間、要求和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範及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評估,並自收到齊備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報告。拆遷補償評估中的評估人員應當是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評估機構在出具評估報告後,有義務向當事人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選用的評估方法、評估結果產生過程等。
第十二條評估時點應當在規定實施房屋拆遷的有效期內。
評估結果應當精確到元(人民幣)。房屋拆遷評估報告只作為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委託市拆遷主管部門指定的評估機構複評。複評工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複評報告。如有調整,應當在複評報告中註明調整原因。
第十四條拆遷當事人對複評結果仍有異議,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可向市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市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裁決。
第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執行規定的評估收費標準,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或名目收取額外費用,或降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
評估人員和評估機構不得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評估費由委託人承擔。由雙方委託評估的,雙方當事人平均承擔。拆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遷土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建議有關部門吊銷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和責任估價師的資格:
(一)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或轉讓評估業務的;
(二)違反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範,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實,或者惡意串通、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暫行規定的;
(四)以不正當理由或名目收取額外費用,降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五)評估人員和評估機構泄漏委託人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
(六)不符合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呼和浩特市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暫行規定全部條文已為大家列出,大家可以看到房屋評估人和評估機構對整個拆遷評估拆遷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文對評估人和評估機構的資質提出明確要求,該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不管是虛高於市場價還是低於市場價,都會影響拆遷人和主管部門的利益。所以一旦出現虛假報告,就會收到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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