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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程序規範是如何説明的?

目前徵地現象相當的普遍,為了防止利益受損,對於瞭解徵地補償的標準、方式、策略則相當必要。然而很多人對徵地的內容存在各種疑惑,比如説徵地程序是如何規定的?程序又是如何規定的?徵地該如何進行補償呢?本文將對徵地補償程序規範進行説明。

徵地補償程序規範是如何説明的?

1.徵地的原則

1.1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授權和程序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

1.2徵收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3徵收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規定

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實行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因此,城市化過程中對土地的需求必然要通過行政機關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徵用來滿足。因此,不僅要了解國家的有關規定,還要注意研究當地的具體規定。

3.徵地補償安置的工作程序

3.1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徵地時不予補償。

3.2縣級以上建設用地管理部門應當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3徵地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徵地批准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徵地批准事項應當網上公告。

3.4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徵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徵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含徵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標準),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提出申請聽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3.5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或委託有關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協商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單獨選址項目和分批次項目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額支付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也不得使用土地。

3.6徵地中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實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徵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需要估價的,也應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進行。

綜合以上説明,本文從徵地的原則、徵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規定、 徵地補償安置的工作程序三個大的方面説明了徵地補償程序規範的內容。根據以上三項的説明,形成了補償規範,主要用於規範政府對於徵地進行補償的行為設定,從而可以保證徵地行為不會損壞人民的利益。如果對此規範不是很清楚,可以諮詢法律人士。

標籤:補償 徵地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