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區徵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潼南縣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
通 知
潼南府發〔2013〕3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單位和羣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渝府發〔2013〕58號文件有關規定,報經市國土房管局審查,市政府備案批准,結合我縣實際,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土地補償費,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計算,一類地區(梓潼街道辦、桂林街道辦),標準為每畝17000元;二類地區(古溪鎮、玉溪鎮、上和鎮、塘壩鎮、雙江鎮、柏梓鎮、小渡鎮、卧佛鎮、太安鎮、田家鎮、崇龕鎮),標準為每畝16500元;三類地區(米心鎮、寶龍鎮、羣力鎮、龍形鎮、花巖鎮、新勝鎮、別口鎮、壽橋鎮、五桂鎮),標準為每畝16000元。
2、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6000元。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
1、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1所列標準執行。
2、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墳墓除外)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的面積為準,標準為每畝18000元。
3、墳墓補償標準按附件2所列標準執行。
二、新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徵地補償安置標準與新標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新標準為準。
2013年以前已依法實施的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按原規定辦理。
三、新標準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縣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潼南縣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才最新頒發的。由於政府機關在徵收公民的土地之後,需要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故而為了節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在現實生活中被徵用的大多屬於農用地,在土地被徵收後,若公民需要安置的,政府機關也會統一進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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