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類型有償出讓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類型有償出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方式是指政府作為國有土地的代表以什麼形式或程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1、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即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出讓方式。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不僅要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且要明確招標的效力及招標人在招標期限內應負的責任等。
2、拍賣
拍賣又稱競投,有些地方也叫“拍讓”。它是指由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3、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土地出讓年限是多久?
1、住宅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文化、體育、衞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出讓中受讓方的義務是什麼?
1、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後的規定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2、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3、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類型可以分為出讓和轉讓兩大類,出讓的方式又包括掛牌、招標和拍賣等。企業和自然人都可以參加土地拍賣,土地部門會組織,出價最高者拿到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和劃撥不同,是有出讓年限的,目前住宅用地最長是七十年,而商用地才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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