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一、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其實,雖然國家法律制度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三種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選擇哪種方式並不是民眾可以做決定的,主要看政府部門的決定。同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也有限制。
-
陝西省2021年國家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熱門城市:吳忠律師宿遷律師岳陽律師湘潭律師河北律師黑河律師淄博律師梧州律師盤錦律師濱州律師國家為了建設需要,依法對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施徵收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被徵收土地的農民會享受按規定標準支付的土地徵收費和地上物補助費等....
-
徵地公告什麼時候下發,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徵地公告什麼時候下發,主要內容是什麼?1、公告下發時間:依據我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徵收土地的公告,由土地被徵收地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公告。《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
-
徵地遇養蜂場怎麼辦
由政府給予養蜂場所有者相應的補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
-
政府徵收土地賠償費用標準有什麼?
徵收土地的補償一般來説分為土地補償費用、青苗補償費用、附着物補償費用、安置補償費用等等。具體根據每家每户的情況有所不同。而且政策的變化飛快,具體法政府徵收土地賠償費用標準有什麼?關於最新發布的政府徵收土地賠償費用標準供大家參考閲讀。政府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