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的方式包括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出讓,訂立合同的具體方式包括拍賣、招標和協議等。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就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具體而言,須由擬使用土地者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經批准後,再由雙方協商地價、用地年限、付款方式和時間以及用地的其他條件等。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通過招標、投標和定標的競爭程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具體而言,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期限內,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人以書面投標方式,向出讓方競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方選擇出價和條件最優者與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向其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程序需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即招標、投標、定標、簽約、履約。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出讓人在眾多的買方中,選定最高報價者作為受讓方並與之簽訂合同、向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一般適用於商業用地、高檔住宅樓用地、高檔娛樂設施用地。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為拍賣委託、拍賣公告與察看、拍賣實施、履約。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標的物是國有土地,而不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基於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出讓行為的原始取得,而不是基於土地使用權人的轉讓行為的傳來取得;
(3)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支付出讓金為對價的有償取得,而不是通過行政劃撥的無償取得;
(4)土地使用權的存續有一定期限;
(5)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設權行為,因而土地使用權負有基於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特殊義務,凸顯了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暨制度的經濟法屬性。
土地使用權在經過政府機關進行出讓之後,受讓人一方是可以將其進行轉讓或者是出租的,此時,轉讓方或者是出租方就不再是政府機關了,但是需要注意的,就算是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和出租的,也不影響國家繼續享有對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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