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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使用土地合同違約責任有法律效力嗎?

一、臨時使用土地合同違約責任有法律效力嗎?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違約責任有法律效力嗎?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是不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是有效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條【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二、簽訂臨時土地使用協議要注意什麼

1、對出借土地一方,承借方應審查其是否具備相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擬承借的土地是否在有關證書載明的土地四至範圍之內。

2、對承借土地一方,出借方應查驗其營業執照,審查其是否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其用地是否已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並得到批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是不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都具有同樣的約束力。

臨時使用土地簽訂的協議雙方都需要遵守,如果違反合同的內容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簽訂臨時土地的使用協議需要注意承借方應審查其是否具備相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出借方應查驗其營業執照,審查其是否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