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到期和劃撥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到期和劃撥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證到期和劃撥規定是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期限到期,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由於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買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佔的土地使用權 (支付的房價實際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權能用多長時間就關係到購買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按不同的用途規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住宅用地的產權人可以對土地永久使用,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權;對非住宅用地(也就是指五十年和四十年出讓期限的用地)僅僅規定了“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將來制訂的法律如何規定非住宅用地的續期問題還是個未知數,但根據物權法可得出的結論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後很可能不會像住宅用地那樣無條件自動續期。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特徵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於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
2、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為產生,在交納徵用補償安置費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4、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後有償使用。
在當代的社會,土地使用權是非常重要的,並且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在自然人或者是組織之間轉讓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權不管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進行轉讓,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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