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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地域管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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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地域管轄聯繫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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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對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一、地域管轄之一般原則1、被告住所地2、自然人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經常居住地管轄3、合同履行地二、地域管轄之特別規定1、合同糾紛無實際履行地,且雙方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僅被告住所地2、購銷合同糾紛(1)實際履行地與約定履行地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2)約定交貨地的,以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3)未約定交貨地的,依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①送貨方式:貨物送達地②自提方式:提貨地③代辦託運:貨物發送地④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貨物發送地(4)履行中變更原約定的履行地或交貨地的,以變更後的為準(5)合同中對履行地、交貨地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貨、且雙方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適用履行地確定管轄權,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6)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合同中對履行地的約定→加工行為地4、租賃合同糾紛(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中對履行地的約定→租賃物使用地5、補償貿易合同糾紛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6、保險合同糾紛(1)保險標的物所在地(2)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7、票據糾紛(1)票據支付地,即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2)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即為票據付款地8、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9、借款合同糾紛約定合同履行地→貸款方所在地10、證券回購合同糾紛交易場所所在地→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11、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進而確定合同履行地;難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的,合同名稱與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相符的,以合同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12、聯營合同糾紛(1)合夥型聯營合同:註冊地法院管轄(2)協作型聯營合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3)法人型聯營合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管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註冊地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若法人型聯營已經註銷,合夥型聯營應辦登記而為辦登記期限屆滿解體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13、供水、電、氣、熱合同糾紛約定從之→(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供水、電、氣、熱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三、協議管轄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和合同簽訂地,選擇其一有效,但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