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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黑龍江省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或者單位歐使用國有土地的,一般都需要按照税率繳納税額,若有特殊清新需要減免税額的,需要提出申請。各地根據本省民情,制定了相應的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各地減免政策是有差異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黑龍江省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的相關規定,該如何理解此項政策規定呢?

如何理解黑龍江省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

一、公告出台背景

《黑龍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審批權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公佈實施以來,各級地税機關認真落實税收優惠政策,為符合減免條件的納税人予以核准,切實減輕了納税人的税收負擔。但從兩年多運行的情況看,部分市(地)地税局反映3號公告中有個別規定不易操作,建議修改。主要是對於民營性質的關閉企業,由於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工商部門也不提供關閉證明,因此無法享受優惠,有失公允。針對這一問題,我局經兩次徵求各地意見,決定對3號公告部分規定進行修改,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為落實簡政放權總體要求,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税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第四條的規定,將審批類減免税改為核准類減免税,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將3號公告中的“審批”統一修改為“核准”。

(二)為明確關閉、停產的時間期限以及生產經營收入的範圍,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將3號公告中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納税人關閉、停產後停用1個公曆年度及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的自用土地。”在執行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五個方面:一是納税人關閉、停產後的自用土地,必須是停用滿1個公曆年度及以上,不足1個公曆年度的部分,不予減免。二是隻要停用滿1個公曆年度,包括連續停產,均可以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申請辦理上年度減免税。三是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指該納税人工商營業執照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無收入,如納税人僅是零星銷售原材料、邊角廢料或出租部分房產、土地,其取得的收入僅供支付員工工資和“三險一金”等的,可以視為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但如納税人通過工商營業執照規定範圍外的業務取得大量收入,除支付員工工資和“三險一金”外足以繳納其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税的,不予減免。四是享受減免的土地必須為自用部分,出租的土地不予減免。五是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屬於本款規定的困難減免税範圍。

(三)為減輕處於建設期間無收入納税人的税收負擔,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在3號公告第二條中增加一款為第四款“納税人取得土地後,自開工建設之日起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為止,建設期滿1個公曆年度及以上的。”在執行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允許享受優惠的起始時間自《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開工日期起,納税人取得土地後不開工建設的,此期間税收不予減免。二是建設期必須滿1個公曆年度及以上,不足1個公曆年度的部分,不予減免。三是隻要建設期滿1個公曆年度,包括連續建設,均可以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申請辦理上年度減免税。四是納税人建設期結束,按照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相關驗收手續和實際投入運營(試運營)孰先原則確定。五是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屬於本款規定的困難減免税範圍。六是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不享受本款優惠。

(四)為解決部分納税人因無法提供關閉、停產證明而無法享受減免税優惠問題,本公告第四條規定:將3號公告中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因納税人關閉、停產減免的,應提供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或者供水、供電以及其他能源部門提供的耗水、耗電以及消耗與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其他能源的情況證明,或者經市(地)地税機關公告的足以證明關閉、停產的其他證明資料。”這裏需要注意四點:一是因關閉、停產減免的納税人,出具本款要求的任意一種證明資料即可。二是第一種證明資料的出具機關必須是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團組織、企業總部等出具的證明資料無效。三是無法由政府部門出具證明資料的,可以出具供水、供電或其他能源部門提供的耗水、耗電或消耗與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其他能源的情況證明。四是無法提供前兩種證明資料又確實關閉、停產的納税人,也可出具經市(地)地税機關公告的足以證明關閉、停產的其他證明資料,該證明資料未經公告的無效。

(五)為與税務總局新發布的《税收減免管理辦法》相銜接,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將3號公告中第五條修改為“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核准的流程、時限、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等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税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執行。”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考慮到本次調整對納税人有利,為切實減輕納税人負擔,本公告規定:2015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可適用本公告,納税人應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減免申請,核准機關按規定時限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核準決定。本公告發布之前已作出核准決定的,不作調整。

國家收土地使用税的目的,在於督促公民或者單位按照土地的性質合理的使用土地,故而在出現需要減免的情形時,經特點主體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可以就減免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