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與租賃的區別
承包與租賃是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雖然二者在兩權分離等方面具有共同點和兼容性,但它們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區別:
一是對象不同。
承包經營是以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標的,對象是經營成果;
租賃經營則是以資產使用權的轉移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標的,對象是資產。
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程度不同。
承包的經營者具有生產經營、人事勞動管理、職工獎懲等權利,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權是不完全的;
租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徹底,企業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具有企業機構的設置權、收益分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對職工的錄用和解聘權等,而且還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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