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類型不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屬於合同法上明確規定的典型合同之一。承包合同則不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一類合同,內容上可能綜合了幾種不同類型合同的特點。
2、標的物不同
租賃合同簽訂的目的是對租賃標的物使用權的讓渡,所以需要存在一個有形物作為租賃標的,能夠交付,並且該物有使用價值。承包合同不一定存在一個實際的標的物,可能只是一種經營模式,比如出租車行業,出租車本身可能是司機所有的,司機承包的是出租業務本身而不是車,所交的份子錢也不是租金;再如工程承包,承包方承包的就是工程,不是已經存在的具體的實體物。
二、租賃合同和承包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二)住房具體情況
(三)住房用途主要説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
(六)住房修繕責任
(七)住房狀況變更
(八)轉租的約定
(九)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傢俱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十)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總而言之,承包合同和租賃合同之間屬於兩種不同的合同類型,根據自己籤合同的目的跟合作的事項,比如把土地給承包下來了,肯定不能籤土地租賃合同,應該是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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