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麼確定?
我們知道,農村集體土地是可以承包的,承包農村土地,是需要與集體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的。如果發生承包合同糾紛,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但是哪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麼確定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解答這一難題。
一、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籤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以前的承包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合同糾紛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現在的民訴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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