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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是怎麼規定的?

一、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是怎麼規定的?

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是怎麼規定的?

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是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二、合同糾紛起訴流程詳細步驟

1、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在訴訟前應基本收集齊全證據材料,寫好起訴書,準備證據清單及身份證複印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範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後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2、到享有合同糾紛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3、立案後,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準備證據並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

5、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為: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迴避,然後開始審理。首先原告陳述事實,然後被告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後陳述,然後休庭,一般不當庭宣判,等判決書做出來後通知當事人取判決,一般法院不宣讀判決書,簽字後自己看結果。

7、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8、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9、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

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地的一般來説是工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有可能是被告的住所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是承攬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地點的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