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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否可以

期房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否可以

一、期房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否可以?

期房是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的,具體如下:

期房抵押,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將在建的房地產或商品房預購人將預購的商品房設定抵押權,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預購房屋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入的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的擔保。

2、預售房屋抵押是指買方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而其將所購的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的擔保。

以期房抵押的,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於預售商品房抵押,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且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期房抵押的登記則比較特殊,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二、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徵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徵,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徵。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用期房的土地使用權申請抵押貸款的,只要是符合條件,那麼雙方之間的這種合作完全受到法律的保護,所謂的符合條件就是看期房做抵押的時候是處於哪一具體的階段,因為有些是剛處於預售的階段,還有一部分是屬於正在建設當中,這些不同的階段需要提交的材料證件都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