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房地產開發商對國家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審批的相關政策都是非常瞭解的,如果不是用來修建國家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想要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這種情形也是不太可能的,因為大多數我們都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可是很多民眾根本就區分不清楚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取得建設用地主要有兩種方式,出讓(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四種形式)和劃撥,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四點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取得的代價不同
如果是劃撥,土地使用者只需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即可從政府取得土地;出讓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支付足額的土地出讓金從政府手中購得土地。
3、使用期限不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出讓土地使用權有最高使用年限限制。
4、轉讓條件不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必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完全不受上述限制。
由於劃撥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無償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以下四種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產權證明;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劃撥在適用範圍,取得的代價,包括轉讓的條件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我們就説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幾乎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税費的,但是出讓意味着是要向國家交一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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