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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出讓權和轉讓權的區別有哪些

説到國有土地使用出讓權和轉讓權,很多人對於它們之間的區別不是特別瞭解,很容易將它們進行混淆,其實,它們在很多方面都是有區別的。那麼,國有土地使用出讓權和轉讓權的區別有哪些呢?接下來,小編會在它們的定義以及特點等方面為大家介紹它們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出讓權和轉讓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所以,我們在進行區分國有土地使用出讓權和轉讓權的區別有哪些的時候,可以從主體、行為性質、轉移條件與程序以及交易市場等方面來進行區分。對於轉讓來説,我們是需要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等步驟的,但是出讓相比就比較簡單,流程沒有這麼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