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一、公立醫院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公立醫院土地使用權年限是50年。
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續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對於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於無償辦理,可以重複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於出讓土地的,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於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於規定,應當採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夠劃撥土地,則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於沒有設置使用權期限的劃撥土地,就不用擔心期限的問題了。
三、公民的土地使用權是否能遺贈?
1、土地使用權證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根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文頒佈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26條關於“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而死人不會“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換證時疏於查實登記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個人”。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國有土地,其死後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發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8條:依照本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立的醫院也是有土地使用年限的,經營性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都是50年,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的時候就要清楚自己的年限是多少,只要到了時間就要提交的做出續展的準備,這樣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疏忽而導致自己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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