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人是否存在?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户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根據《物權法》第2條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47條也做出同樣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24條至134條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法第120條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於繼承財產,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存在繼承人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人是不存在的,因為這項權利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的主體是家庭而非個人,只要這個家庭還有人存在則該項權利一直存在,是不需要繼承的,當然也是不能夠繼承的。這項權利是十分特殊的,它屬於物權但又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因為其權利主體並非個人,這項制度的設計也是很有技術的,它減免了土地經營權實際上的移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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