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賦予公民對耕地承包的繼承權,會出現以下導致農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減少的農村耕地變得更加緊張,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質和意義,挫傷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等不利影響。譬如繼承人系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户,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其享有的土地份額明顯多於其他村民,有違公平原則。再如繼承人系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由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耕種,出現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爭田奪地的混亂局面。這有違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權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的性質,而且侵犯了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利益。
有人認為《物權法》明確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為用益物權,既然是物權,那麼作為財產權的用益物權可以繼承,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可以繼承的。其實,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用益物權是農户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通過合同方式、無償取得的一種財產權。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嚴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户享有,這種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持,而確定了以“户”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户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户”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綜合上文所述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嗎的答案並是不唯一的。具體要看該土地承包經營是屬於哪種承包經營方式。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四荒”地是可以進行繼承的。但耕地能否繼承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而當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允許繼承人進行繼承的。如果您還想更為清楚全面的瞭解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可以找我們本站的律師們為您答疑解惑哦。
-
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律師解析:沒有非法徵用土地罪,只有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最新判刑標準是:1、一般情況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批准徵用土地情節嚴重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如果犯罪行為導致國家或集體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會判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
土地是通過口頭協議給出的可不可以收回
律師解答:不可以收回。律師解析:通過口頭協議給的土地不可以收回。1、土地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口頭贈予未依法進行登記,未發生物權變更,不可以收回;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3、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掛牌、拍賣。(一)招標出讓土地程序1、土地交易的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形式發佈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
-
徵地補償款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徵地補償款包括:1、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徵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徵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2、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徵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3、附着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