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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

現實生活中,由於農村土地租金比較便宜,有很多人通過租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來搞廠房,從事非農生產。那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下面本站小編整理總結了相關資料,讓我們通過這篇文章來做個具體瞭解吧。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着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出現的問題

當前一些地方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過程中,擅自擴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範圍,違法提供建設用地的問題比較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範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准。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並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對農村建設用地的控制非常嚴格,非特殊情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不被允許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只能用來修築房屋和農村公益設施,不能進行非農生產之用。國家之所以管控的如此嚴格,也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