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辦法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明確認定了有關土地租賃的具體規定,具體條款有: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對違法租賃土地行為的處理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閲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説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説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由於其所有權是屬於集體所有的,所以是不可以隨意的進行轉讓或者租賃處理的,必須由同一農村集體的成員才可以進行租賃或者轉讓處理,具體情況依照上述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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