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着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的法律依據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鎮(含火炬開發區,下同)、村建設用地範圍內,經依法批准可以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手續;
(一)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興辦工業園區;
(二)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集體企業;
(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四)農村村民宅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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