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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變更税都有哪些具體的税種

土地使用權是所有人對土地使用的權限,所有人通過對所有土地行使使用權獲得收益,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變更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的土地進行所有權進行變更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在土地所有權變更的過程中是要繳納一定的變更税的,那麼土地使用權變更税都有哪些方面小編對此進行了整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税的徵收也是國家對於土地使用權變更的一種法律認可。

土地使用權變更税都有哪些具體的税種

土地使用權變更税:

一、出讓方

1、營業税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税率徵收營業税。

2、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按照5%(納税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税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餘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税率徵收土地增值税。

4、企業所得税

按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二、受讓方

1、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税依據,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税依據,以3%税率徵收契税。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變更税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變更徵收的一種賦税,這也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法律認可的一個發麪,只有繳納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税才能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才能取得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變更税分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分別繳納各自應該繳納的税種,對土地變更進行徵税也是對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法律保護,本站對於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能夠給出相關的法律幫助,有利於雙方更好的繳納變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