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土地使用變更申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土地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用途變更申請的注意事項
各種用途之間的改變均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不得隨意為之,否則,將會嚴重擾亂土地管理秩序,同時也將產生一系列於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對於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非法佔用土地嚴厲查處到位。
變更土地性質需要注意權限、原則、程序三方面的問題。
1、權限問題:由於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必須經當地規劃管理委員會批准,一般規委會主要成員為書記、市長、分管副市長,因此當地一把手必須對此事不反對才有可能。
2、原則問題:當地規劃局、國土部門分管部門、分管副局長、一把手應該支持並同意(主要是規劃部門審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國土部門負責變更費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應的土地利用指標核定),因此土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同時原則上掛牌、拍賣用地不能變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層認為有相當合理的理由)
3、程序問題:首先土地方向規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規劃審批—國土部門徵詢意見—規劃管理委員會審核—國土部門費用核定—規劃同意變更,與國土部門簽訂變更合同—規劃設計條件變更,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必須報批。
上述為大家介紹了種植土地使用變更申請需要注意的問題,如上所述想將種植土地更改成其它用用途的土地需要各個相關部門一把手的批准,而我國對耕地有特殊的保護政策,想要獲得審批是很難的。如果沒有經過審批就私自變更土地的使用用途,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將會受到相應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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