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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怎麼界定

同居1.75W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怎麼界定
律師解析:法律上沒有非法同居的説法,沒有結婚就同居不是違法行為。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目前我國只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構成事實婚姻。
其他的沒有結婚就共同生活都算是未婚同居,或者生活中所説的非法同居。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
規定處理。